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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成员的权利义务配置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1-07-16   

    就出口成员而言,其有权要求进口成员接受其具有等效性的sPs措施(这i措施可能与进口成员实施的SPS措施不一致)。接受的最直接效果就是一旦出2成员已经对出N到进口成员境内的产品完成检疫、检验、检查、认证等程序并认:这些严:品符合其有关卫生标准,则进口成员不应对这些进口产品按照进口成员6相关卫生标堆再次实施检验、检疫、认证等程序。而出口成员应承担的义务为:5一,应向进口成员证明其对出口产品实施的SPS措施已经达到进口成员适当的』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第二,如果进口成员提出对出口成员之相关观措施:以检查、检验或进行其他相关程序的请求,则出口成员应给予进口成员以合理6会。出口成员违反上述任一义务都可能导致进口成员拒绝其确认等效的申请。
    就进口成员而言,其有权:第一,要求出口成员证明出口成员对出口产品实自的sP5措施已经达到进口成员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第二,对出口5员实施的相关sP5措施进行检查、检验或其他相关程序。进口成员在享有上述女利后,如其认为出口成员的相关sPs措施的实施已经达到其规定的适当的卫生i植物卫牛保护水平,则进口成员就应对出口成员的等效承认申请作出肯定性回应即将出口成员的相关sPs措施作为等效措施予以接受。
    第4.2条进一步要求各成员方应就等效问题开展双边或多边谈判,以促进历员问各种SPS措施的相互承认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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